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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闫**因与被上诉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闫**因与被上诉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县人民法院(2012)新民二初字1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相关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建设工程所在地在新乡县,河南省新乡市县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闫仙宝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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