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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火炬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红**公司于2008年1月3日向淇**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变更部分的工程价款613346.1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付的合同约定工程款263045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按日万分之二点一从2007年2月6日计算至一审终结)。反诉原告火炬公司于2008年2月13日向淇**民法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依法驳回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2、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支付反诉原告至2008年2月13日违约金2221000元,并继续计算到完全履约交付工程止;3、依法判令反诉被告按整改要求整改、修缮。淇**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08)淇滨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火炬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火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红**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8)淇滨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О一О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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