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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吴**、原审被告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吴**、原审被告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吴**于2009年10月16日向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8445元;被告郝**返还借款6000元。淇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5日作出(2009)淇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郭**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吴**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原审被告郝**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2009)淇民初字第99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淇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О一О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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