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乡县大**民委员会诉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乡县大**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0)新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县大**民委员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1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退还。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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