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河南省鹤壁市劳动教养管理所、鹤**监狱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省鹤壁市劳动教养管理所(以下简称鹤壁市劳教所)、鹤**监狱与被上诉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王**于2009年9月16日向鹤壁**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工程款514226.75元及利息176219.89元。淇**民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作出(2009)淇滨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鹤壁市劳教所、鹤**监狱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29日受理后,于2011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鹤壁市劳教所法定代表人陈**、鹤**监狱的法定代表人栗**及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淇滨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9)淇滨民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