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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鹤壁基**限公司、鹤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杨**诉鹤壁基**限公司、鹤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经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作出(2009)淇滨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鹤壁基**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10年3月作出(2010)鹤民三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维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9)淇滨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鹤壁基**限公司仍不服,向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抗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2010年8月27日作出豫检民抗字(2010)63号民事抗诉书,河南**民法院2010年9月25日作出(2010)豫法民抗字第9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元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张**出席庭审并发表检察意见。申请再审人鹤壁基**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谢**及其委托代理人晁**、被申请人鹤壁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被申请人杨**的委托代理人杨**、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二审法院对本案争议的事实所认定依据的证据采信上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0)鹤民三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与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09)淇滨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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