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河南富**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司)与被上诉人安**、河南富**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于2010年8月12日向鹤壁**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富**司与宏**司支付工程款1365485.52元。鹤壁**民法院于2011年1月12日作出(2010)山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宏**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宏**司的委托代理人尚水平、王**、被上诉人安**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富**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冯**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鹤**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及工程计价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2010)山民初字第20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О一一年六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