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野建**司)与被上诉人**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聚**司于2012年3月8日提起诉讼,要求牧野建**司支付工程款503800元,补偿聚**司经济损失(每天按1000元计算,自2008年3月25日起计算至牧野建**司付清欠款之日止)。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2)牧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牧野建**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2)牧民二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市牧**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135元,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