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二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程**,被上诉人董**的委托代理人景长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二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