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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二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备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程**,被上诉人董**的委托代理人景长征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民二初字第3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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