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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汤阴县岳*武术学校与被申请人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汤阴县岳*武术学校因与被申请人王**,二审被上诉人王**、张**、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5日作出(2010)汤*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汤阴县岳*武术学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安中民三终字第192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汤阴县岳*武术学校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6月6日作出(2014)安中民申字第80号民事裁定,依法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汤阴县岳*武术学校的负责人张**、委托代理人王*、王**,被申请人王**的委托代理人张**,二审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诉讼。二审被上诉人王**、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王**系借用鹤壁**一公司的资质与汤阴**术学校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张**借用汤阴**筑公司的资质与汤阴**术学校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本案应追加鹤壁**一公司、汤阴**筑公司为本案的当事人并审查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漏列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2)安中民三终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2010)汤*二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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