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安阳市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有限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35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安阳市某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227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