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安阳**有限公司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王**诉安阳**有限公司、林州**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民法院2014年3月1日作出的(2013)豫法民一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阳**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分别于2014年4月29日、2014年10月20日共查封了被执行人安阳**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睿恒·书香雅居的房产134套。2015年8月21日案外人李*、王**就查封的房产向本院提出异议,请求本院对其合法购买的睿恒·书香雅居1号楼3单元702号房产解除查封,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经查,案外人李*、王**所提异议成立。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阳**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睿恒·书香雅居项目1号楼3单元702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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