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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安阳市文峰**区村民委员会、王**、安阳市郊兴亚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上诉人安阳市**社区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王**、安阳市郊兴亚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李**、安阳市文峰**区村民委员会均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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