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上诉人安阳市**社区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王**、安阳市郊兴亚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李**、安阳市文峰**区村民委员会均不服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