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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有限公司与郑州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阳**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765号民事裁定,以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请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恒**有限公司起诉安阳**有限公司依据的是双方于2014年11月18日签订的付款协议书,故本案为一般合同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本案原审被告安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安阳市北关区,故安阳**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安阳**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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