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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械研究所与安阳市**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河南**械研究所与申请再审人安阳市**筑公司、一审原告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本院(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民法院于2014年8月19日作出(2014)豫法立二民申字第442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

本案在再审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安阳市**筑公司和魏**以与河南**械研究所达成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河南**械研究所同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3)安中民三终字第509号民事判决和河南**安区法院(2013)龙民二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安阳市**筑公司、魏**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257元,减半收取1128.5元,由安阳市**筑公司、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57元,减半收取1128.5元,由河南**械研究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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