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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河南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河南司**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反诉、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民一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安阳市**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河南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反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27元,由上诉人河**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677元,减半收取338.5元由上诉人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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