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安阳县人民政府、安阳**理局、深圳**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安阳县人民政府、安阳**理局、深圳**集团)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326.20元减半收取89163.1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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