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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限公司与开封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开封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5)红民二初字8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双方并无合同关系,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开封**法院管辖,原审将本案移送河**法院管辖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由开封**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被上诉人起诉状等,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所承包的公路改建项目进行施工,双方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案件管辖。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在河南省,河南**法院作为专属管辖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另,开封市**有限公司连霍郑洛段改建工程LM-3标项目经理部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被上诉人将上诉人列为被告在程序上并无不当,上诉人称双方无合同关系等需在实体审理中解决,本院在此不予审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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