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王**、焦作市**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澳特盛纸制容器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焦作市**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澳特盛纸制容器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武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焦作市**责任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王**及上诉人焦作市**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陶**、吴**,被上诉人焦**澳特盛纸制容器厂委托代理人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焦作市武陟县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