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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洛阳市**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盘**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市**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盘**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4)老民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洛阳市**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洛阳市**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洛阳市**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10元,减半收取5855元,由上诉人洛**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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