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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莲**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e河永信设备水电安装处、马**、王*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洛阳莲**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e河永信设备水电安装处、马**、王*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依原告所述,洛阳市?e河永信设备水电安装处仅仅是被吊销,法人主体资格并未丧失,并不必然影响原告的诉讼权益,现列马永信、王**为被告,并以此为管辖依据不足。因此,本院认为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应将本案移送洛阳市?e河区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洛阳市?e河永信设备水电安装处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洛阳市?e河区人民法院处理。

上诉人诉称

洛阳莲**限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一、本案系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系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法院有权管辖;三、本案被告马**住所地在洛阳市西工区,马**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是本案实体上需查明的事实,上诉人依法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洛阳莲**限公司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指令西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本案的施工行为地即洛阳莲**限公司厂区内位于洛阳市西工区邙山镇机场路,属于洛阳市西工区辖区,故西工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初字第25-1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本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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