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河南德**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河南广**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3)宛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20元,退还上诉人杨**550元,退还上诉人河南德**有限公司207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