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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有限公司与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有限公司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宛城区人民法院(2011)宛民初字第18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宛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859元,退回上诉人南阳**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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