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因与被上诉人张**及原审被告信阳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程序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76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上诉人何**与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马**与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罗山县**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汪**、原审被告熊**、原审第三人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宋**与被上诉人李**、陈**、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南金**限公司、河南金**限公司信阳工程处与被告固始安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中国化**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十四建)诉被告河南**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鼎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器材厂(以下简称“教体器材厂”)因与被上诉人固始**级中学(以下简称永和高中),原审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勤工俭学管理站(以下简称“勤管理站”)及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教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信阳市**育器材厂与固始**级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