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龚**、郑**、唐**因与被上诉人曾艳丽、袁**,原审被告张**、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信平民初字第1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龚**、郑**、唐**以被上诉人曾艳丽承诺就土石方工程款不再向上诉人唐**、龚**、郑**、唐**主张权利为由,于2014年8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唐**、龚**、郑**、唐**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唐**、龚**、郑**、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唐**、龚**、郑**、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