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付**、夏**因与被上诉人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付**、夏**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