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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付**、夏宗照与被上诉人仲伟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付**、夏**因与被上诉人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付**、夏**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0031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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