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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信阳**验小学、信阳**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三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信阳**验小学、信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三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2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信阳**验小学、信阳**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时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20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诉讼费退还上诉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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