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胡**与被告王**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自愿撤回诉讼,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殿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胡**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上诉**筑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中石化四建公司、能**公司、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汪**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平桥区明港机械厂、原审被告马**、原审被告信阳市**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段**、二审上诉人李*、原审被告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邱*、二审上诉人李*、原审被告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熊*、二审上诉人李*、原审被告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诉复查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路桥**公司与被上诉人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浉河区政府与被上诉人息**程公司、原审被告信阳市浉河区开发清淤清土景观建设工程指挥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刘**、潢川**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张**、张**与被上诉人郑**、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