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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国**限公司诉湖北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国**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鄂武*开民一初字第000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武汉国**限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上诉人是针对2015年1月29日签发的应诉通知和民事起诉状提起的管辖权异议,此时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未施行,本案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武汉**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2012年7月10日,武汉国**限公司(甲方)与湖北吉**限公司(乙方)签订一份《国测科技总部空间科研楼1、2#楼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武汉**术开发区汤*湖北路38#。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国测科技总部空间科研楼1、2#楼位于武汉**开发区。属武汉**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武汉**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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