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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份有限公司诉湖北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苏省**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展有限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411125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本院制作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之前,申请人江苏省**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自愿请求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省**份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江苏省**份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案保全费5000元退还申请人江苏省**份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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