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苏省**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展有限公司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411125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本院制作诉前财产保全裁定书之前,申请人江苏省**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自愿请求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省**份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江苏省**份有限公司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案保全费5000元退还申请人江苏省**份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