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咸宁**有限公司与武汉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咸宁**有限公司与武汉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4日作出的(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咸宁**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

本案执行中,本院于2014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强制执行申请并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咸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以需与被执行人完成(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条约定的结算程序方可继续执行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咸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未完成(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条约定的结算程序,不具备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咸宁**有限公司应在完成结算程序后,根据双方履行情况再行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执行人咸宁**有限公司强制执行(2013)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079号民事调解书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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