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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有限公司诉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原审被告湖北武**限公司、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04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武汉**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1日,湖北**责任公司驻武麻高速一期土建工程第三合同段项经部第一施工工区(管理方)与杨**(被管理方)签订《目标责任管理合同书》。2013年12月20日,杨**(转让人)与胡**(受让人)签订《权利转让书》。该转让书约定杨**将《目标责任管理合同书》的工程结算权及合同工程款的接收权全部转让给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目标责任管理合同书》中约定的工程内容的施工地在武汉市黄陂区辖区内。因此,武汉**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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