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漯河**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2)召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薛**、被上诉人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2)召民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6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