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郝**与湖北**限公司、十堰**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司)因与被上诉人郝**、原审被告十堰**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主审、审判员徐**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城**司的法定代理人高**,被上诉人郝**的委托代理人唐**,原审被告金**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第晶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21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案件受理费632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468元,由一审法院重审时一并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6184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湖北**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