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十堰市华**限责任公司与丹江口市**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十堰市华**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十堰**公司)申请执行丹江口**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江**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十堰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十堰**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本金及各项费用5426293.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丹江**电公司住所地及主要财产所在地均在丹江口市境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为便于案件执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由湖北**人民法院执行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十堰市华**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本院(2014)鄂十堰民一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湖北**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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