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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盐**限公司与湖北省丹江口市龙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盐**限公司因与被告湖北省丹江口市龙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卢*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李*、张*参加的合议庭。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盐**限公司以“发现起诉有误”为由,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苏盐**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盐**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260元,减半收取11630元,由原告江苏盐**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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