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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方**有限公司、黄*与十堰方**有限公司、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十堰方**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黄*、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鄂郧县民二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十堰方**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31日作出了(2014)鄂十堰中民申字第00054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十堰方**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申诉人十堰方**有限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诉,2015年5月8日,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十检民(行)监(2015)42030000003号民事抗诉书,以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2013)鄂郧县民二初字第00095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起抗诉。本院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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