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武汉长**限公司与湖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武汉长**限公司(以下称加固公司)与湖北**限公司(以下称捷**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武**委员会于2014年10月6日作出的(2014)武仲裁字第000077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年11月19日,加固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捷**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196193.28元、逾期付款利息及案件仲裁费、执行费。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捷**司目前债务众多、官司缠身,其名下所有房产均已抵押或被查封拍卖,目前处于资不抵债状态,申请执行人加固公司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加固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他案件处置资产后或参与分配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武**委员会(2014)武仲裁字第0000775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