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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江苏扬**有限公司、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扬**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原审被告周自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一初字第00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罗**、审判员柏**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苏扬**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被上诉人胡**及其委托代理人贺**到庭参加诉讼。同日,本案依法办理了暂停审限手续。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西*一初字第007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290元,退还上诉人江苏扬**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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