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与被告襄阳市襄**区居民委员会、襄阳市**道办事处潘台社区八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14年10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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