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汉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3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