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湖南省**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省**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对被告湖南省**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858元,减半收取3929元,由原告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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