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广东福银预应力新**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福银预应力新技**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福银预**司长沙分公司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福银**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福银**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1360元减半收取5680元,财产保全费4300元,共计9980元,由原告广东**展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