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长沙坤**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长沙坤**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长沙坤**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浏执字第00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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