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山东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山东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5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东通**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李*支付工程余款7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25313元(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1月20日暂计算至2015年4月9日),负担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13037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2105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扣留)、扣*(提取)被执行人山东通**公司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000455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东通**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