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义诉被告广东**司湖南分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义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对被告广东**司湖南分公司、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0991元,因撤诉减半后收取10495.5元,由原告肖**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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