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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湖南亿丰方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交诉被告湖南亿丰方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交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湖南亿丰方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2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60.5元,由原告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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