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冒*、某乙公司、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冒*、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43.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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