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饶*、周*诉被告某公司、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饶*、周*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饶*、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饶*、周*撤回对被告某公司、易*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饶*、周*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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