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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创普**)有限公司与湖南天**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某甲**限公司与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某乙公司(原名湖**限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本诉原告某甲**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诉被告某乙公司(原名湖**限责公司)的起诉。2014年12月18日,反诉原告某乙公司(原名湖**限责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某甲**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和反诉原告某乙公司(原名湖**限责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本诉原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本诉被告某乙公司(原名湖**限责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某乙公司(原名湖**限责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某甲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11612元,减半收取5806元,保全费4451元,以上共计10257元,由本诉原告长沙创**(集团)有限公负担。

本案反诉受理费4807元,减半收取2404元,由反诉原告某乙公司(原名湖**限责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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